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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成自瀘高速車禍 追蹤
  去年12月8日15時50分,成自瀘高速公路發生一起16車相撞的交通事故,造成7人死亡,23人受傷。昨日上午,該案在眉山市仁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,被告人彭東彬、何強、鄭勇、羡志民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訴。
  上午9時30分,四名被告表情平靜地被帶上法庭後,望了幾眼旁聽席上的親朋好友,便未再轉身。四被告中,彭東彬系車主,何強系粉煤灰中轉站的管理人員,羡志民系彭東彬購車所掛靠的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,鄭勇系該公司管理彭東彬車輛的管理人員。
  公訴方認為,2013年3月被告人彭東彬購買了川AL3060重型半掛牽引車,掛靠在被告人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“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”,雇請被告人鄭勇全權管理該車,並請駕駛員王正(另案處理)駕駛該車。2013年12月8日15時50分許,王正駕車在宜賓福溪電廠加裝規定質量的粉煤灰後,又到被告人何強管理的粉煤灰中轉站非法加裝粉煤灰至貨車總重94080kg,當車行至成自瀘高速汪洋段時發生交通事故。經鑒定,貨車超載對制動效能有不利影響,車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,成自瀘高速交警責任認定書認為:王正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,非法超載及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。
  公訴方認為,被告人彭東彬、何強、鄭勇、羡志民在車輛管理運輸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使7人死亡,23人受傷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34條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四人刑事責任。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,經過當庭辯論和陳述,四人均表示認罪伏法。最後,法院宣佈擇期宣判。慄政 成都商報記者 蔣麟  (原標題:成自瀘高速車禍案開審四被告當庭認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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